文档介绍:浅谈食品安全问题——民以食为天
On food safety problems, food is what matters to the people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人们饮食文化日益多样化,食品 卫生管存在的问题有所了解:
一是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够健全。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食品安全法规 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把好食品安全防线的基础。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暂时 分别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组成,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又分散在农业、 质监、卫生等多个部门,不尽统一。又由于一些食品的安全标准尚未出台,规范食品生产和 经营还没有个准据,在监管时职能部门也无法准确地把握食品内在质量是否合格,无法认定 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问题有多严重,从而也就无法进行处罚。例如,仅仅对食品中 的添加剂或农产品中使用的化学药剂,如果只是从质上来看都是有副作用的,但在实际使用 中,量的概念非常重要 稀释多少倍后就没有危险了?置放多长时间后、残留多少就 可以达到食用的安全标准?即使生产、销售者注明了添加剂的具体含量,但你不知道含量的 安全值限范围,同样也无法判断是否安全。就是说,面对复杂的动态市场,如果不依赖一个 统一的并不断科学化的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是无法进行的。
二是现有的监管手段有局限。自4月下旬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紧急通知, 要求各地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在今年5月底前向监管部 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予以公示以备抽样检验。但是,由于技术特性,有一些添加 剂并不一定能检测出来o例如火锅底料中有的添加剂加热后会挥发掉,无法在加热后的锅底 中检测出来。另外,就添加剂在餐饮环节的使用而言,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对
于餐饮服务单位里出现的添加剂超量、过量、超范围使用等情形,很难从食品安全法里找到 相应的条款来规范。
三是现行的法律监管制度体系有缺失。食品安全法实施已经两年,但一些相关的配套制 度仍然滞后。例如,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只要出现食物中毒的情况,执法部门就应当对造 成食物中毒的肇事者进行处罚。但是现在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只对发现食物 中毒未及时报告、未采取相应措施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食物中毒所造成的后果本身, 并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就是说,只能针对(造成食物中毒的)原因进行处罚。这个要求 就非常高,因为根据流行病学理论,食物中毒事件并不一定都能够找得到明确的原因。况且 从进食到中毒症状的出现往往有时间差,消费者即使有证据意识,也往往没有保留所有的食 物留样。那么,查找原因的检查就很可能因为无样可抽而无法进行,从而也就不能对肇事者 进行处罚。
四是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我们不妨反思一下自己,观察一下我们的周围: 当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我们采取过什么行动?例如,用肉眼看来都相当明显有问题的食品, 我们拒绝“便宜” 了吗?我们有保留作为举证、鉴定、索赔依据的购物票据的习惯吗?因发 现买回家的食品有问题返回去交涉而不论是否“麻烦”,此类情形能占多大比例?我们作为 受害人向应当承担责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几率有多大?对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