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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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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 则
本节总则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七节 法 律 责 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设定为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行政拘留5种。这5种处罚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裁决。
一、警告
警告,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告诫,指出其危害性,告诫其不要再犯。警告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最轻的一种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和偶犯,并要求同时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条件。
二、罚款
罚款,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限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它是行政处罚中最常见的一种处罚方式。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罚款不同于作为刑罚附加刑的罚金,后者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对刑事犯罪人判处的一种附加刑。两者在适用对象、法律依据、最高限额和处罚机关等方面都不相同。
对于罚款的限额,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两种方式予以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罚款的最低和最高限额;二是规定了罚款额为行为人违法所得的倍数。具体来讲,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单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最高的罚款限额为5 000元,最低罚款限额为5元;或者最高罚款限额为行为人违法所得的10倍,最低罚款限额为行为人违法所得的2倍。当一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不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依据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罚款的数额可以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危害性的大小,本法分别为不同类型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的罚款档次。
三、暂扣机动驾驶证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相当于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它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方式并处。对于受暂扣驾驶证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暂扣期满后由当地车辆管理机关酌情复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道路驾驶操作。
在适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作为行政处罚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对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修改。这一修改的原因在于2019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之一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而没有使用“吊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采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2)使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应当注意与原《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当区别。
这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行政处罚,而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它们在适用的对象、程序以及后果上是安全不同的。
四、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适用范围,对于相对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对当事人驾驶资格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即对于实施了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停止其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它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主要区别在于重新获得驾驶资格时应履行的手续和要求不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的重新申领,应按照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待;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后,其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档案依然保留,驾驶人也只需按规定进行复考,而不是重新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