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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交通行为的现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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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文明交通行为的现象
不文明交通行为的现象、成因、危害与对策
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推进全社会文明交通进程,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新期盼和新要求,着力纠正各类交通统中国长期以来就以“熟人社会”为基础。因此,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关系网面前,搞变通、搞妥协,产生行政不作为现象;而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不作为时,往往也希望借助人际关系解决问题。他们认为自己得罪不起行政机关,大多行政相对人能忍则忍,而这恰恰又放纵了行政不作为。

    (二)历史与体制的原因
    受传统服从意识的积淀、影响,一些执法人员,总是围绕上级命令和指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开展工作,不主动发现问题,积极有所作为。比如对于上级没有安排但影响甚至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置之不理,放任其长期存在,危害加大,处理难度不断增大,成为行政管理的一大顽症,最后导致这些矛盾必须通过地方行政首长甚至更高层级出面干预才能解决,从古代的赴京“告御状”到今天各个层级的“上访”,与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长期行政不作为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关系。
    (三)立法方面原因
    当前我国处于新旧体制交替转换过程中,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对行政不作为没有形成震慑力量,这也是行政不作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有的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不闻不问,城建部门对违章建筑视而不见,公安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放任不管等都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潜在危害性很大,然而就目前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律制度看,没有规定对公共利益损害时的被诉主体的责任追究方式,无法从法律制裁的方式来处分这类行政不作为,放任了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另外,行政程序立法滞后。大多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都是由执法的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致使规定中对行政相对方设定的程序要求严格、繁琐,而约束行政机关的规则少。由于对执法机关没有具体的执法程序、时间要求,容易滋生行政不作为现象。

    (四)行政机关自身原因
    1.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漠。
    有的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漠,作风不实,开会多、应酬多、考察多,深入基层调研少,遇到具体问题时则推诿扯皮,甚至不作为;有的工作重点放在领导批示、上级考核的工作事项中,对关系公共利益、群众利益的事、对老百姓的合理要求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放任不管;有的执法中讲形式,摆花架子,工作方法停留在发文件、开会传达精神上,对发现的问题不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制止行为,使得社会矛盾长时间得不到化解。
    2.工作方法被动、滞后。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社会管理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执法部门在构建服务型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上被动、滞后,对一些新事物不知如何应对,往往选择观望态度,或是层层上报,等待上级指示,形成行政不作为。有的是因为执法部门工作方法单一或工作力度不够,执法效果差,群众认为其没有作为。如环保部门治理夜间噪音问题,环保部门专门为此设立有夜间值班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就去施工现场予以制止。但是由于缺乏过硬的措施,环保部门执法人员一走,施工单位又开始施工,群众认为夜间噪音不断是环保部门没有切实履行行政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而环保部门也认为自己很冤,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安排专人值夜班,可由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成效甚微,群众还认为没有作为,效果不好。从上述事例中,可以看到执法部门的管理方式已不太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由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责时缺少科学性、长效性、经常性、制度性的管理措施和约束制度,执法时缺乏足够的力度和措施,行政执法不能达到一定的逾期目标,执法效果不好。

    3.考核机制的影响。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法律意识的提高,许多公民选择运用诉讼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为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以诉讼数量多少考核执法人员质效,实行追究制或一票否决制。行政执法人员在这样的考核制度下,办案越多,被追究的风险越大,而对其行政不作为责任很难追究。所以,一些执法人员尽量不办案或少办案,在执法时也更加谨慎,缩手缩脚,尽量少用行政强制措施,以求少出错,抱着“无过便是功”的想法,得过且过,力求稳妥。在这种只罚不奖的考核机制下,助长了一些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4.行政职能重叠、交叉。
    由于当前我国一些行政机构的设置不合理、不科学,职能划分不清,机构臃肿,政出多门、有多头管理或者无人负责的现象,也是办事推诿、扯皮的重要根源。一些本应该由某执法部门主管的事,因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职权,不得不受其制约,结果导致执法效力相互抵消,应当履行职责的部门不能作为。比如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协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