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一日游”合同
旅游者姓名
共 人
团号
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行程
安排
空调车安排
座位号
行程景点及线路
午(晚)餐原则
其他
无北京市“一日游”合同
旅游者姓名
共 人
团号
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行程
安排
空调车安排
座位号
行程景点及线路
午(晚)餐原则
其他
无指定购物安排、无自费项目、
无医疗征询
旅游
费用
成人人×元/人+小朋友人×元/人=元。含:景点第一道门票、午(晚)餐费、来回车费、导游服务费、;不含:.
保险
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金额:人×元/人=元。
补充商定
请在签字前充足理解本次旅游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承认背书合同条款。
旅游者(签约代表)签章:旅行社签章:
身份证号: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电话:经办人:
签约时间:电话:传真: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10)65130828
条款
1、旅行社义务:
(1)应当在签约前向旅游者出示《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如实告知有关旅游行程、餐饮、车辆、购物等方面安排的真实状况。
(2)应当根据商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服务不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规定》拟定的原则,并不得指定购物、安排自费项目或医疗征询;除商定费用或为满足旅游者特殊需要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经旅游者书面批准,不得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对也许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阐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用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游者义务:
(1)应当保证自身身体条件可以完毕旅游活动,并全额支付旅游费用。
(2)应当和旅行社互相协助共同完毕旅游活动,不得因个人因素逼迫旅行社变化商定的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并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用其他保护措施。
3、旅游者退团:旅游者在出发日前一日16:00前告知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游者在上述时间后来告知解除合同的,或未能根据商定期间、地点集合出发又未能半途加入的,旅行社可以在扣除20%的违约金后返还剩余旅游费用。
4、旅行社取消:旅行社可以在出发日前一日16:00前告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在上述时间后来告知解除合同的,除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根据20%的原则支付违约金。
5、旅行社责任:
(1)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商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规定》拟定的原则的,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补偿试行原则》或旅行社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