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拆除规范
1总则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证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保障从业人员在拆除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构场合,严禁向下抛掷。
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许可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需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需严格实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需根据现行国标《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作业。
拆除钢屋架时,必需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在稳定状态。
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从属设施及挂件、护栏等。
爆破拆除
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边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根据现行国标《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用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本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需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当相应级别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当爆炸拆除作业范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爆破器材必需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破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需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送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根据规定路线运送。
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需经本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和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保证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措施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构造稳定的构件。
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须时应在倒塌范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振沟。
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爆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标《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建筑基本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步使用的药量。
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规定;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措施。
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实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实验应在安全场合进行。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行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拟定的安全距离设立警戒。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节的规定外,必需根据现行国标《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实行。
静力破碎
进行建筑基本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措施。
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需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静力破碎剂严禁和其他材料混放。
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和注入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