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居间协议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居间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
居间协议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居间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同样自发的基础上,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完成协议如
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甲方办理公司事宜(以下简称“事项”),引荐甲方和该公司直接洽谈,并最终促成甲方与
公司签署事项的协议。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公司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付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付乙方提供的资料及乙方的商业奥秘等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与方进行私下交易;
(五)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四条乙方义务
(一)应全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合约定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结合等服
务,并促成甲方与签署协议;
(二)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连,损害甲方利益;
(三)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奥秘等保密。
第五条居间成功
(一)甲方或甲方关系人与签署协议后,乙方居间义务完成,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
(二)无论甲方最终以何种方式取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
人也许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最终拥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甲方均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服
务费。
第六条居间服务费
(一)本合同居间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元。
(二)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在与签署协议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乙方
收款账户如下: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三)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但乙方为完
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由甲方担当。
第七条
(一)甲方违犯保密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作为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第二合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事项私下成交的,应向乙方支付万元
作为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居间服务费;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居间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金额1%作为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