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股权回购协议
本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股权回购方(下称“回购方”):
地址:
股权被回购方(下称“被回购方”):
地址:
以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以下称为“一方”,两方统称为“双倘若在第四条所述先决条件全 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 则回购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 14日内给予被回购方书面 通知,撤销“回购股权”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回购方承诺在第四 条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 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六条 成交和保密
股权回购完成日期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回购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 续完成时,股权回购方即取得回购股权的所有权。
保密
双方同意对了解或接触到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尽力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非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任 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双方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将保密信息仅披露给有必要知悉的代理人或专业顾问,并促使该 等代理人或专业顾问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并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任何一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第三方 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股票交易机构 等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 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双方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七条 违约与救济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违
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
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遗漏或误
导,即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另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
“守约方”)有权独自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
a. 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将违约情势消除 后恢复履行;
b.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或严重影响了守
约方签署本协议的商业目的而且无法弥补,或者虽然可以弥补但
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弥补,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
出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有的损失,包括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成本和 费用。
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 救济。
本条规定的守约方的权利和救济在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其它条款因 任何原因而无效或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第八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
法律并受其管辖。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协商
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
仲裁
如果在六十(60)日内双方经协商对争议仍然无法达成一直意见,该争 议应依本协议规定提交仲裁,以作为最终及排他的解决方式。仲裁应提交北 京仲裁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该规则内容应被认为 以提及方式包括在本条内。申请人一方和被申请人一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 任何一方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应于 北京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条 生效和变更
生效日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除非经双方书面签署,否则不应生效。
第十一条 通知
本协议条款之下所允许或被要求发出的所有通知以航空挂号邮递、快 递或传真等书面通知方式发送至另一方如下地址 (或另一方书面通知 的其它地址),则应视为通知发出方已经适当履行了通知义务。本协议 下收到通知的日期或通讯往来的日期为信件寄出后的五(5)天(如果以 快递等邮递方式递交的信件),或者是发出后的两(2)个工作日(如果 以邮件或图文传真方式发送)。
回购方
被回购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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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邮编:
收件人:
收件人: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邮箱:
邮箱:
第十二条 其它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事项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与本协议 相关的任何意向或谅解,并且只有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 修改或变更。
本协议条款可分割,即如果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可执行,该 条款应当从本协议中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