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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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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项目规定(标准) 依据概括性规定: 生产、经营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 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其他支出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 工资薪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税函[2009]3 号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税函[2008]264 号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 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税[2008]1 号利息支出、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一) 金融企业,为 5:1; (二)其他企业,为 2:1 ;但企业能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税[2008]121 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可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自 2008 年5月 12 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财税[2008]104 号固定资产折旧 1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