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措施
《(试行)》规定的重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筹划10%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措施
《(试行)》规定的重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筹划10%的;
(三)一种采区内同一煤层部署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步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核心采掘设备、提高运送设备检修筹划或未按筹划检修的;
(五)煤矿公司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检查员配备数量局限性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超限后不采用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和***突出矿井,未根据规定实行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系统,未设立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估计的;
(四)未采用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查的;
(六)未采用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矿井未建立***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营”,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涌出量不小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涌出量不小于3米3/分钟,用通风措施解决***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