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查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查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查 如下简称产品检查 是通过对产品样品检测,验证产品与否符合条安标国家中心委托产品检查,根据如下原则:
一 按授权范畴委托原则,严格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检查机构授权的业务范畴委托安全标志检查任务;
二 便于客观、公正、有效开展安全标志检查原则;
三 就近和以便样品运送原则。
第十二条对根据新发布的国标、行业原则的产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虽未明确产品安全标志检查授权,但有关检查机构已获得产品原则中规定检查项目授权的,可按授权范畴委托产品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机构检查能力不能满足产品安全标志检查规定期,安标国家中心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后,可委托具有有关资质的其他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第四章检查工作的实行
第十四条产品检查原则上在检查机构进行。对确需在现场检查的产品,检查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呈现场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初次申办检查、变更检查原则上采用送样检查措施。安标国家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检查告知书,向接受委托的检查机构发出检查委托书。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收到检查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机构寄 送 样品。
第十六条延续检查、监督检查采用抽样检查措施。安标国家中心向抽样人员发出抽样委托书,向接受委托的检查机构发出检查委托书。
第十七条抽样样品原则上在安全标志持证人 如下简称持证人 成品库中抽取,必须时也可在生产线末端、持证人销售网点、产品顾客仓库中抽取。
抽样人员在产品抽样时,应严格按规定的抽样规则、基数、数量抽封样品。在生产线末端、持证人销售网点、产品顾客仓库抽样时,可不规定抽样基数。
第十八条申请人因特殊因素不能准时寄 送 样品或申请延续安全标志时因持证人因素未能准时完毕抽样工作的,申请人 持证人 应立即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大型设备延续安全标志时,不满足安全标志检查条件的,可先延续安全标志,待满足检查规定期补做有关检查;延续满一年仍不满足的,暂停有关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九条对按监督检查方案必需进行监督检查的产品,持证人不能满足安全标志抽样规定期,应在其后90日内提供相应条件。逾期仍不满足的,暂停有关产品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持证人应自抽样之日起7日内向接受委托的检查机构寄 送 封样样品。
第二十一条检查机构应严格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查有关规定和检查委托书的规定开展检查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查根据、调节检查类型、增减检查项目、变化检查措施。检查工作应一方面核对样品和审查备案技术文献的一致性。
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更改、调节产品构造和技术参数。
第二十二条检查机构完毕检查工作的时限根据产品复杂限度拟定,原则上不超过自收到样品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申办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如在其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进行了监督检查或变更检查且满足延续检查有关规定的,其检查成果可作为产品延续安全标志的根据之一。
第五章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检查机构应在完毕检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等文献上传至安标国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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