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 如下简称申请人 或矿用产品安全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 如下简称申请人 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 如下简称持证人 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 持证人 与否具有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申办评审是对初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如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 负责组织实行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献,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定和管理现场评审筹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毕后实行。安标国家中心制定评审筹划,拟定评审构成员,向评审组发浮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浮现场评审告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行。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行。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电话:?400--655--0539?
联系人:秦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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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构成,特殊状况下可聘任有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和申请人 持证人 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构成员。申请人 持证人 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根据现场评审筹划实行评审工作,申请人 持证人 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因素,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毕现场评审的,终结本次申办。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无合法理由回绝评审的,按不合格解决。
第三章现场评审内容和规定
第十二条现场评审基本内容及规定:
一 主体资格,涉及注册资金、经营场合、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等,应和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
二 技术文献,涉及产品原则、图纸、核心零 元 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和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献一致。
三 生产设备应满足产品生产规定,并具有核心零 元 部件生产能力。
四 检查、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足产品检查规定。
五 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涉及重要原材料采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查、半成品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