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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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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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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包括江、河、湖泊 ( 漾荡 ) 、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下面 WTT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杭州市的河道
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
第一章当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市、区直接管理的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县(市)

管理的河道和其他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县 ( 市 ) 水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县 ( 市 ) 规划部门拟定,报县 ( 市 ) 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区、县 ( 市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
专业规划,制定河道及小流域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对淤积严重、影响行洪排涝的河道,市、区、县
( 市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
整治。
第十五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的河道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
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 ; 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十六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或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河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七条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耕地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在上级核定的用地指标内解决。因河道整治增加的可利用的

土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
让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河道整治。 ?
第三章 河道的利用及其管理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一 ) 在省级河段的钱塘江干流 ( 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 ) 、浦阳江、东苕溪 ( 青山水库管理和保护区以下 ) 河道管理范围内
修建建设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 (市)水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经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应当
报省钱塘江管理机构审定的,报其审定 ;
( 二 ) 在省级河段中的其他河段 ( 钱塘江干流从建德三河乡
至富春江水电站,新安江自新安江水电站大坝以下,分水江自
桐庐分水镇五里亭以下 ) 、市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
修建建设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 ( 市 ) 水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
( 三 ) 在区、县 ( 市 ) 管理的河道及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
建设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 ( 市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方案
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技术数据 ; 临
河建设项目还应提交永久性堤防工程设计方案 ; 桥梁、码
头、旅游等重要工程设施还应提交对河势变化、堤防安
全、河道行洪影响的说明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等文件资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建设的,出具审查同意书 ; 不同意建
设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同意。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送建设方案时,应当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同意书。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工,将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批准的工程设施
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内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经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