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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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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5/5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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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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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农村宅基地管理一、农村宅基地概念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的住房、附属用房(厨房、禽畜舍、厕所等) 、沼气池(或太阳灶)和小庭院(或天井)用地,以及房前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二、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关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1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 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国土资源部文件关于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 2004 〕 234 号)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1 、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农村宅基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2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1)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2)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 2 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3)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4)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 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1、《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2、《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 3 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2 号)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依法申请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