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
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
(甬民发〔2018〕150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大 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力评估工作的组织、审核、协调、指导 和落实等工作;制定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购买服务方案,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按 规定确定辖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承接主体;负责建立本地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 家库,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抽查、复评工作;负责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 的指导、监督,协调落实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经费。
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估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指导监督评估机构开展 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负责对本地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成员和老年人 生活能力评估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负责组织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复评工作并出
具复评结论,负责本地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情况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建立并保 管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档案。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生活评估工作的受理、上报和 组织工作,公示评估结果,并对享受政府补助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老年 人生活能力评估情况统计、汇总及上报。
第九条 根据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实际,建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 库,其成员分为A类和B类。
A类评估专家库成员:市级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定 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中具有临床医学、康复、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且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以及全市AAA级养老服务机构中的高级 养老护理员资格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专业人员中选聘。
B类评估专家成员:区县(市)级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在本区域二级 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临床医学、康复、护 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 服务机构中的具有中级养老护理员资格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专业人员中选聘。 具体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评估机构负责对老年人生活能力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提交老年人生活 能力评估结论;负责规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的评估操作流程和业务培训工作; 配合做好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抽查复评工作;负责评估区域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情 况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建立并保管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内容分为生活活动能力评估和认知能力评估两 个方面,今后逐步完善统一评估标准。
(一) 生活活动能力评估。根据《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 对老年人进食、洗澡、修饰、穿衣、大便控制、小便控制、如厕、床椅转移、平地 行走、上下楼梯等生活能力进行评估(具体见附件)o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结果分 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二) 认知能力评估。根据《老年人认知功能评估量表》对老年人近期记忆、 程序记忆、定向能力和判断能力进行评估(具体见附件)o老年人认知能力评估结 果分为能力完好、轻度缺失、中度缺失、重度缺失。
第十二条 老年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受到影响,需要提供 生活照料、护理或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助的,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向街道办事 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申请,也可以由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