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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干部管理类处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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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干部管理类处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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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干部管理类处罚条例
文件编号
ZD/ZD-RL-16
版次/修订状态
C/0
生效日期
2007-12-01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公司纪律,加强管理,增强内控机制,以保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合规3000 元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直接责任人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解聘、开除处分。
(四)监督责任:
1、在工作过程中,对下属员工的违纪行为没有发现、汇报或及时纠正,处以直接责任人 2000-3000 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职能管理部门未尽到考核、检查、发现、处罚责任的,处以负责人 2000—3000元罚款;
2、没有履行审核、签批、备案中的审核、查实、建议、把关责任的,处以当事人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处以当事人 5000 元罚款。
(五)实施与执行责任:
1、未及时和按要求完成月重点工作计划、项目计划、集团重大项目中个人承担的任务,处以直接责任人 2000-3000 元罚款(由于集团其他工作安排,经集团相关领导批准的除外);
2、在面对困难或问题时,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关系,发牢骚,散布消极思想,影响团队士气的,处以当事人 2000-3000 元罚款,同时视情节处以当事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3、工作过程中,不能积极主动,遇到问题推诿责任、提问题和困难而不能积极解决,造成任务没有完成的,处以当事人 2000-3000 元罚款;
4、集团职能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审批时间过长,处以部门负责人 2000 元罚款;违反首问负责制,相互“踢球”的,处以当事人 3000 元罚款;
5、经营单位建立封闭团体、不接受集团例行监管和制度内的监查、不按集团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执行、擅自超越资产委托管理责任处置资产、擅自动用资金、擅自改变财务核算口径和帐务处理的,处以负责人 5000—10000 万罚款,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解聘;
6、工作缺乏计划性,计划不准确,例外事件过多的,处以当事人 3000—5000 元罚款。
(七)忠诚自律:
1、在工作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处以当事人 2000-3000 元罚款,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解聘;
2、在工作中,不尊重同事的意见或建议,采用侮辱的语言对同事进行人身攻击,
处以责任人 2000-3000 元罚款,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解聘;
3、出省或外出当天不能往返,未及时向分管领导请假,或未向总裁办备案,处以当事人 1000 元罚款;
4、有亲属在集团有业务往来,或有亲属在集团内工作,未向相关部门备案、审批,处以当事人 2000 元罚款;
5、未在 24 小时内与集团保持通讯畅通,处以当事人 1000 元罚款;
6、玩忽职守:
(1)违反公司决议,滥用职权或越职、越权审批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致使本人分管的工作出现事故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3)因审查不严,对公司一切经济活动中重要凭证、单据及其它证明文件出现虚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擅自简化审查和工作流程,在招投标、采购、预决算审定中,徇情办理的;
(5)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对下级管理不严,监控不利或对管理中暴露出的重大隐患不重视,未能及时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