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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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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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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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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2 月 5 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法律看法书指引》,指引 要求:私募基金治理人基金治理人登记法律看法书》(以下简称《法律看法书》);中国基金 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看法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 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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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奋尽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治理方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章(试 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说明确 的法律看法,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看法书》,保证《法 律看法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看法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的《法律看法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治理人提交私募基金 治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看法书》报送后,私募基金治理人不得修改其 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如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看法书》;
三、《法律看法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 “ 基本符合条件 ” 等模糊措辞;对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奋尽责仍不能对其法 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精确判定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看法,并说明 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 律看法,并就对私募基金治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 论性看法;不存在以下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如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看法的 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畴中是否含有 “基金治理 ”、 “投资治理 ”、“ 资产治理 ” 、“ 股权投 资” 、“ 创业投资 ” 等与私募基金治理人业务属性亲密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治理人名称中 是否含有 “私募 ” 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 就,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治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畴或实际经
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 “ 投资治理 ” 的 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形;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 股东,如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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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掌握人;如有,请说明实际掌握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
息,以及实际掌握人与申请机构的掌握关系,并说明实际掌握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
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
5% 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
20%
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
/ 实际掌握人掌握的金融企业、
资产治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如有,请说明情形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 募基金治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治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治理和内部掌握制度;是否已经依据其拟申请的私募 基金治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详细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掌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