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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从比较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入手,分析了新旧会计准则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上的差异,对如何采纳追溯调整法进行新旧所得税会计核算的转换与连接进行了分析,确定了哪些是属于追溯调整项目、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也划入职工薪金的范畴。虽然税收法规也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全部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支付的劳动酬劳,但远没有新准则规定的范围广。
综上所述,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对损益的确认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与所得税税收法规的背离进一步拉大,在我国所得税会计处在新旧交替的阶段,其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和对所得税会计进行追溯调整。
2 新旧会计准则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上的差异
2021年以前所得税会计可以采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核算,几种方法比较,应付税款法是最为简洁的,它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就是应缴纳的所得税。这种方法差不多就是收付实现制,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利润不相配比。
利润表债务法也就是以前制度的债务法,它是在递延法的基础上,在税率变动或者开征新税的状况下对递延所得税进行调整。其目的是将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看作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或负债。新的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两者计算的结果是相同的,但是,新的会计制度引进了“临时性差异”这个概念。就理论来讲利润表债务法注意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强调临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和费用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会计期间内产生的差异。而临时性差异侧重于从资产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某个时间上存在的此类差异,它彻底摒弃了配比、摊销等概念,更符合资产负债表是第一报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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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旧所得税会计核算连接中的追溯调整法
由于今年是新的会计准则实施的第一年,要求企业对本年度的所得税进行会计核算,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就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从2021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即2021年1月1日后全部的经济业务均要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2021年12月31日编制的财务报表中还必需同时供应2021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但是,2021年度的报表数据是根据旧的会计准则编制的,必需要将其根据新准则的要求进行调整并重新编制,这就涉及到会计政策变更的调整。这是个简单的过程。如何进行所得税会计的新旧连接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是个简单的过程,而对所得税进行追溯调整更为简单,笔者认为,在对所得税会计进行新旧准则的转换与连接,首先要确定哪些是属于追溯调整项目,哪些适用于将来适用法。其中,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项目主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将来适用法的账户主要有:借款费用账户,无形资产账户,债务重组账户,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关于开发支出,商誉,估计负债账户采纳将来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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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的若干思索
目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算处在一个新旧交替的阶段。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的确认差距越来越大的状况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同时借鉴、汲取国外的先进阅历,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得到不断的进展和完善。
(1)进一步完善所得税法律规范,使所得税的核算和征收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现行税收法规重叠交叉、互不配套,且修改补充频繁,优待减免过多,稳定性差。二是税收管理权限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管理权限也不够明确,无法使地方用税收来平衡财政支出,这样地方就消失了很多以费代税的状况,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削减了中央的财政收入。三是税法与其他部门缺乏联系与互补,导致银行、工商、司法等部门在征税上存在“依法制法”等问题,缺乏法律约束。
(2)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
笔者认为,在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分清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确定的差异;其次,分清哪些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哪些差异属于临时性差异,确认出应纳税临时性差异和可抵减临时性差异;第三,在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收益调整为税收收益之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当期的应缴税金,再确定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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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的新会计准则培训,提高其业务素养
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制度颁布之前,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