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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有限企业章程
有限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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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企业章程
《有限企业章程》样本(设董事会)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处
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
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也许名称
第六章股东的权益和义务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月举行。第三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召开股东暂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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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建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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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建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建议时;
第三十二条企业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余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原由不能够执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余董事主持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执行以下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金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金事项;
(四)审议赞同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赞同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赞同企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赞同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
(八)对企业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刊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企业合并、分立、更改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理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更正企业章程。
第三十五条企业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满连选能够蝉联。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先例以下职权:
(一)负责招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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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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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企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
(六)拟订企业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刊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企业合并、分立、更改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企业总经理(下简称经理),依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企业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酬金事项;
(十)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余职权。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2人。第三十八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招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别原由不能够执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余董事招集和主持董事会广议。
第三十九条董事长不执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余董事招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能够建议召开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企业召开董事会议,于会议召开十天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肩负责任。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议推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量听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同意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召开董事会议,须由多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多数经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的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以内。
第四十四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互相相信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够参加时,能够书面委托其余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受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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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企业设监事会。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余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督查,防备其滥用职权,入侵股东,企业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由1名监事组成,并选举一名招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执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企业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款待瓮职务时违犯罪律、法规或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督查;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伤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余职权。
监事出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议推行一人一票少量听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多数监事表决赞同,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蝉联。
监事不得兼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