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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标准合同管理规定7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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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宣布单位】 广州市
【宣布日期】19980301
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由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一致拟订。
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该按行政管辖范围上报主管劳动行政部门审察存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方可启用自行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的状况进行监察、检查。
【章名】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更改,排除和停止
第十八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能够更改劳动合同:
〔一〕经两方磋商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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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照的法律、法例已经改正或无效的;
〔三〕劳动合同限时虽满,但依法不得停止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订即刻所依照的客观状况发生重要变化,以致原劳动合同局部条款没法执行的;
〔五〕切合劳动合同商定的更改条件的。
当事人更改劳动合同,应该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版面回复并与通知方进行磋商;逾期不回复的,视为赞同更改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没有依法更改,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但有以下状况除外:
〔一〕发生火灾或其余灾祸,需要实时抢修或救灾的;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内部部门或岗位之间作暂时性,有确按限时的调换或外派工作,劳动者又能胜任的。
第二十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磋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排除。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排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切合录取条件的;
〔二〕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拟订的规章制度,切合开除
、除名、解雇条件的;
〔三〕严重渎职,营私***或泄漏商业奥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要伤害的;
〔四〕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排除劳动合同,但一定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排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劳动合同订即刻所依照的客观状况发生重要变化,以致原劳动合同不可以执行,经两方当事人磋商不可以就更改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可以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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