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少数民族优惠政策问题的思考
童林摘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地理、经济及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客观存在。本文力图从特殊保护角度,论证保护少数民族权利以及在民族地区实施优惠政策的必要性。通言对少数民族权利给予保护。我国作为缔约国,在国际人权公约宣言上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特殊保护也做出了庄严承诺。宪法对少数民族权利予以保障,我国的人权保护与国际潮流相融合,国际公约所确认的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得以在我国广泛地实现。
二、对少数民族采取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目前我衡,同汉族地区相比民族地区已经远远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民族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直接导致少数民族同汉族在生存起点上处于一种不平等状态。如果完全依靠市场经济体制,只会使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差距不断拉大。民族生存起点不一致,国家就不可能在全等无从谈起[4]。
因此要保证少数民族在权利上的实质平等,在对其权利进行保护时还需要对其予以特殊保护,这就需要政府在必要时采取一定积极措施来确保少数民族能够得到充分发展,从而加速缩小民族间的差距。通过先富帮助后富,甚至暂时牺牲主体民族的利益以弥补弱势民族,才能有效避免因民族间差距过大而引起的民族矛盾、民族冲突。同时对少数民族政策上的倾斜,使其尽快赶上主体民族先进地区的经济水平,为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奠定物质基础,最终实现法律权利上的实质平等,这才是对少数民族最大的公平。新形势下为了实现民族事实平等,优惠政策作为一种特殊形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三、实践中采取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短期效应,基本结果是代价高于收益。在教育领域,学习毕竟是一件艰苦并需不断付诸努力的事情,优惠政策减少了学业上的压力,同时也降低了在求学过程中的动力。但是少数民族学生依然可以相对轻松的上到好大学,谋取好工作。最终优惠政策降低了少数民族成员在求学、就业方面的积极性,降低了他们凭借个人能力谋取较好职位的竞争力。在经济领域,少数民族成员在经济资源分配和社会流动机会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先权”,可以得到很实惠的额外照顾,这就使得“民族身份”本身成为一种“含金量”特殊,久而久之,部分人成了被宠坏的“小孩”。可以将民族身份视为一种特权,并且还是可以遗传的“社会资本”。在就业领域,如果被优待族群的劳动力因政策的规定而求大于供,那么不合格的人员将被录用,这些人反过来服务于少数民族地区,带来效益的降低,伤害的是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在社会生活领域,少部分少数民族同胞在外地从事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却利用民族身份做护身符而不受法律约束与制裁。与此同时对当地主体民族的利益是一种伤害,非常容易造成民族矛盾,长此以往社会将为此带来的不良后果买单[5]。
短期优惠政策尚且如此,长期优惠政策则更甚。长期优惠政策强化了民族地区贫困人员的依赖心理和“等、靠、帮、要”思想,同时滋生了部分人的懒惰思想。这种纯经济投入方式无异于饮鸩止渴。缺乏内源性动力的政策只能带来短期效应,最终会导致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的恶性循环,民族地区的经济水平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将不断拉大[6]。在推行这种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得不考虑简单的经济补助带来的弊端。授之以渔不如授之以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