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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doc

上传人:迎春文档 2022/6/1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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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刑事诉讼
摘要:证据裁判主要是指案件的裁判必须要依赖证据,而自由心证制度主要涉及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方面。虽然是不同的制度有着种种的不同,但是不能忽视证据裁判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的联系。证据裁判是自由心证基础,证据裁判和其它制度相结合明力的认定上自由,该原则要求,对证据证明力的判定不受法定证据规则的约束,法律不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判定方式加以规定,而将证据个别和总体上的证明力交由裁判者自由判定。这是证据裁判与自由心证的最大区别,证据裁判主要是指案件的裁判必须要依赖证据,而自由心证制度主要涉及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方面。
再次,证据裁判更注重一种事实认定,而自由心证则更多掺杂一些价值判断。由于证据裁判的基础是客观事实,而这种客观事实又是法律没有进行评价的事实,所以证据裁判更倾向是一种事实认定,虽然在进行事实认定时难免掺杂价值判断,但是主要还是以事实认定为主。而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则是由法官秉诸“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证据制度,案件裁判主要依赖法官的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虽然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裁判的依据也是建立在证据之上,但是相对于证据裁判而言,自由心证制度更多涉及法官的价值判断。
而后,如果事实得不到认定的后果不同。如果作为证据裁判的事实没有证据的支撑则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而作为自由心证基础的事实得不到认定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因为该事实没有别的依据而否认该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存在,只有当与别的方面结合而不能认定该事实时才能否认该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存在。
最后,证据裁判与自由心证的保障机制不同。从各国相关理论和立法来看,审判公开原则、判决理由公开制度和具有事实审性质的救济程序均有保障证据裁判的功能。[6]而现代“自由心证”的保障机制则主要有司法独立、职业资质、直接审理、居中裁判、合议制度等。[7]相对于自由心证的保障机制,证据裁判的保障机制方面多一些涉及法官的职业素质的要求。
二、证据裁判与自由心证的联系
首先,证据裁判与自由心证都是理性发展的结果。在法治社会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法律自身的地位受到宗教、道德等因素的影响。证据裁判,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真正得以确立和发展还是在历史的车轮驶入近现代以后,其原则的背后是一系列紧密相连的具体制度。而自由心证制度是在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的批判,也是对法定证据制度缺陷的弥补,改变了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官机械僵硬裁判案件的情况。它们都是人类理性发展的结果,都是人类在理性基础上的选择。
其次,证据裁判是自由心证的基础,证据裁判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制度是以证据裁判原则为基础的,心证的前提条件是客观证据,任何关于待证事实的证明和认定都应当建立在客观证据的基础上,而且这种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并经过法庭调查和充分辩论之后的证据。法官必须严格贯彻从证据到事实,从事实到判决的证明途径,将裁判完全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除此之外,法官依据证据认定事实还必须严格遵循判断的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律,不得恣意判断。[8] 但是证据裁判并不否定自由心证制度,只是自由心证制度要受到证据裁判的限制,具体而言,法官心证的形成必须遵循以下要求:其一,没有证据就没有心证。若无证据,法官失去了判断的对象,无从形成心证。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