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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入股分红方案.docx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2/6/13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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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土地入股分红方案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和财富之母,土地制度是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关系民生和社稷。   中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都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为中国农民集体通过土地使用权投资所形成的,并不变化这部分土地归属相应的村民小组、村或乡镇范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事实。因此说,在老式意义上的合伙社已不存在的状况下,两部法律仍然规定农村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所有权是不现实的,农村中集体性质的合伙经济组织对土地只享有使用权,该土地的所有权可以根据“谁投资,谁所有”或“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划归为相应的村民小组、村、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这是中国将来农村土地归属的立法中所必需解决的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农村中的土地归“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一种,属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已被宪法所拟定,在人们的观念中也是根深蒂固。所有权作为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形式,所有权固然要充足、完全反映所有制,但所有权和所有制毕竟属于不同样的学科范畴,两者各有其科学性的规定,如果集体作为所有制的主体之一完全符合经济学的规定的话,集体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则不符合法律科学性的规定,这就迫切规定在集体所有制和反映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之间作合适的法律上的转换,使经济学上的集体可以转换成法学上相应的主体形式。为此,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80年代中期以来,学术界不断有人提出变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张。归纳起来,大体上可归纳为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第二种意见,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第三种意见,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第四种意见,保存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形式,两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所有权和所有制在反映财产归属上必需具有一致性。很显然的,取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实行土地国有化、土地私有化,或实行土地国有、私人所有、集体所有并存的见解,既违背了所有权和所有制的一般关系,更和中国现行土地立法相冲突,涉及到基本经济制度的变更。因此说,这样的一种立法模式但是是一种抱负罢了,很难为立法者和主流意识形态所容忍。
  学者之间有一种见解值得注意,那就是在经济学上的“公有”和法学上的“共有”之间找到契合点,改造法学上的“共有”以适应经济学上的“公有”。不管怎么说,学者的这种努力要比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土地国有或土地私有的见解更务实。“土地共有,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土地共有,涉及土地总有和合有;而狭义的土地共有,则仅指土地的按份所有或分别所有。”土地的按份共有,应是指数个共有人根据拟定的份额对同一土地享有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就自己拟定的土地份额可以转让,可以设定承当,可以祈求将自己的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而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中国现行有关农村土地归属的法律规定,农村中的土地归一定范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单个的农民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拟定的份额,更不能祈求集体分割一部分土地归自己所有,因此土地按份共有的见解肯定不适合中国农村土地的归属制度。“土地共同共有,又称土地公同共有或土地合有,指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享有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