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
货物贸易入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入口付汇(以下简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付汇业
务,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不得为入口单位办理入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等有关业务。
第十二条银行为入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需审查入口单位填写的入口付汇核查凭据,并
按以下规定审查相应有效凭据和商业票据:
(一)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审查入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付汇(开证)银行在核实售汇银行划转的资本
到账后,还需审查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据;
(二)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查入口合同;
(三)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查入口合同、形式发票;
(四)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按《入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2)
审查有关有效凭据和商业票据。
对于凭“能够对外售付汇”入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审查入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入口货物
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入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
据入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据;“不得对外售付汇”入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
口付汇;
(五)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
审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六)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
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收汇凭据;
(七)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转厂合同及
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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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入口付汇,属于代理入口的,还需审核代理协议;依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需外汇局
事前登记的,还需凭《入口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付汇。
银行为入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经过“中国电子口岸-入口付汇系统”对入口货物报关单电
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三条对于入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该为原付汇
收款人。银行为入口单位办理有关收汇手续时,应该审查原入口付汇核查凭据、原入口合同、退汇
协议以及其他对应退汇证明材料。对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还需审查退款人与原
付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银行按规定审查有关资料后,保存入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合同、发票、代理协议
等单证保存复印件。对于需要分次付汇的货到付款业务,由办结最后一次付汇业务的银行保存入口
货物报关单正本,其他付汇银行保存有有关银行签注付汇金额、报关单未付汇余额以及付汇日期并
加盖有关银行业务公章的入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在入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签注本行付汇金额并
加盖本行业务公章。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业务,报关单经营单
位需在货物入口后30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免税证明也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以及入口货物报关
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信息更改手续:
(一)入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公司和捐献项下入口;
(二)许可证、入口配额、特定商品登记项下入口;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下列付汇业务,入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持申请书和本条规定的材想到
外汇局办理入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入口单位的入口付汇,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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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需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有关单证;
(二)“C类入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外汇局还需经过“中国电子口岸-入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