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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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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8 年5月 29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 8年5月29 日公布 199 8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 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 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 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 提高城市综合功能。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 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 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五) 改善城市环境, 增加城市绿地, 注重城市景观; (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 (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 (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第九条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区域, 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原有的要合理调整。机场、铁路、港口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应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市设立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 对重要规划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区、县(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 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 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二条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报国务院审批。主城以外的区、县(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点建制镇( 含工业点) 的总体规划, 由区、县(市)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 报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城的分区规划,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有关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开发区总体规划, 由开发区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重要的,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主城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要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地区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