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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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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7/5/9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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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文】葫芦岛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152 号现将《葫芦岛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都本伟 2013 年 10月 29日葫芦岛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城乡规划,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经法定程序,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市域内跨县、区的城乡规划,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兴城市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镇的发展布局; (二)功能分区; (三)用地布局; (四)综合交通体系; (五)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 (六)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八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 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 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 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 、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控制指标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分析和总平面设计; (二)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工程管线设置; (三)公共服务设施; (四)工程量、拆迁量和造价估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筑设计应当结合所在区域的风貌特征,注重与周边建筑的协调,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第十条市域内跨县、区的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 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城市、镇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