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第三条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下同) 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应按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在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等要求。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执行。第六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 居住用地(R);(二) 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 M );(四)仓储用地( W );(五)对外交通用地( T );(六)道路广场用地( 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八)绿地( G );(九)特殊用地( D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 1 )执行;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入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影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八条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 对同一宗建设用地,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不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而变化。第九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 2 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大的下限值控制。表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商业、办公类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 用地面积下限值M 2 (净用地) 旧区 2000 3000 4000 1000 2500 3500 1500 新区 3000 4000 4000 1500 3000 3500 1500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 2 规定的下限值,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 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条带征及拆迁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用地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拆迁相应范围的用地。邻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或拆迁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拆迁用地范围: 1、宽度大于 20 米并且小于等于 30 米的沿河绿地、沿路绿地( 小于等于 20 米纳入建设用地, 大于 30 米则另行征用); 2 、铁路隔离绿地; 3 、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征用的土地,则应为全幅; 4 、宽度小于等于 30 米的管廊用地; 5 、边角地、余留用地。(二)带征及拆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第十一条临时用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属下列情况之一,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准使用临时用地: 1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施工场地; 2 、拆迁过渡房建设; 3 、其它因城市发展需要建设的临时性、过渡性、公共设施。(二)临时用地内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在期满 30 日前重新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提前使用时, 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服从, 在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