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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文号:烟政发[2004]11 号发布日期: 2004 年 01月 30日生效日期: 2004 年 02月 0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绿化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停车场第七章建筑、景观第八章市政管线第九章项目审批第十章监督第十一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 市政府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二○○四年一月三十日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 24% ,多层住宅不大于 20% ,中高层住宅不大于 17% ,高层住宅不大于 14%. 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 , 多层住宅不大于 , 中高层住宅不大于 , 高层住宅不大于 . 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 28% , 多层住宅不大于 22% , 中高层住宅不大于 20% , 高层住宅不大于 16%. 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 , 多层住宅不大于 , 中高层住宅不大于 , 高层住宅不大于 . 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 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十条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 30% ,容积率不大于 ;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 25% ,容积率不大于 . (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 40 %,容积率不大于 ;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 35 %,容积率不大于 . (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第十一条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 35 %,容积率不大于 ;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 30%, 容积率不大于 . 第十二条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 45%, 容积率不大于 ; 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 35 %,容积率不大于 .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建筑间距,住宅从阳台外墙计算,其它类型建筑从建筑主墙计算。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建筑高度为前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坡屋面坡度大于 1: 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第十四条低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 倍。(二) 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层、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 6米, 与其后面各类住宅间距不小于 16 米。第十五条多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条式住宅(面宽 20 米以上,含 20 米)与后面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置( 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 15. )时, 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 倍。(二)多层点式住宅、多层住宅为其它布置形式时,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 2 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 1 小时。多层点式住宅与其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 20 米。(三)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6 米。第十六条高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间距,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 2 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 1 小时。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 30 米。(二)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第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前面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 16 米。(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