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3 年7月 14 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 2006 年8月 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 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 (二) 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 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听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第九条制定城市规划, 必须坚持民主决策、公众决策, 实行设计招标制、专家审查制、方案公示制。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从实际出发, 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 使城市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四)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节约用地,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渍、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 长沙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县(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四)其他建制镇的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