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标题】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4 年修正)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 2004-6-16 ?【失效时间】?【法规来源】/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id=co1402438 141 ?【全文】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4 年修正)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年4月28 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 年5月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 4年6月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安装、维修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二、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专业技术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二)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具有符合国家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六、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实行燃气设施同步设计、施工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附: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4 年修正本) (199 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 年10月24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1 年11月26 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 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3 年6月13 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 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04 年4月28 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 年5月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确保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安全, 维护用户、供应单位和生产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燃气,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销售、安装、维修燃气设施、器具以及从事燃气规划、管理的,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市、县(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的安全监察和燃气、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用户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政府对公用燃气事业实行扶持政策,积极推动管道燃气发展,鼓励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管道燃气建设计划和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高压输配管网,实行统一规划,并与省天然气管网规划相衔接。第七条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渠道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