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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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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5/9 文件大小:1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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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 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 30吨,每吨单价 1000 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 1500 元的单价购买 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 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 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 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试分析: ? 2.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 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 法理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 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 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2 )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 )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 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案例分析题 , 15周岁,身高 175 公分,但面貌成熟, 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 李某支付定金 5 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 100 吨,价值 130 万元, 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 % 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 100 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39000 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 100 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 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 39000 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 )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 )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3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 6000 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 1 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 6000 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 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 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