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09 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1次会议通过2009 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2次会议批准 200 9年7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 9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 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设立、规划与建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依托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绿地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依照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条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 2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提供必要的扶持。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森林公园。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森林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定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时,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旅游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使用权人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第九条在本市设立的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公园。申请设立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第十条申请设立市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三)面积在一百二十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以上标准; (五)管理组织健全,配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3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市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景观照片、光盘等资料; (四)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第十二条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对拟设立森林公园的申请人、名称、位置、面积、四至界线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三条森林公园合并、停办、改变地域范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第十五条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