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量刑建议等问题比较
2019-03-11 09:21:18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1期
杨立新柏恩敬
□量刑建议的比较
主持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原则上法官都要接受,只有明显不当的时候,法官才可以选择不接 ”。但为什么用了一般应当这样一个概念,就是要鼓励控辩双方就量刑去协商,实际上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 地位的一种尊重,通过给予量刑减让,尊重并鼓励他选择认罪认罚,就量刑和控方达成一致。当时有鼓励的成分在,否则的话 这个试点就不可能展开,也就不知道这项改革究竟可不可以。那么回过头来说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究竟量刑建议效力怎 么规定?是有争议的,但是最终仍然是采纳了试点办法的规定,用“一般应当”采纳。上午凌峰检察官的观点非常正确,那就是量 刑建议的性质。量刑建议的性质是什么?它仍然是请求权,它是请求权的一部分。那么这个请求权是否影响到人民法院依法作 出定罪和量刑的裁判?不影警。换一句话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来没有改变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权。这次立法仍然是吸收 了试点办法的可复制的经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量刑建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作出公正裁判,这个没有任何问题。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无论从理论研究来看,还是从我们实践来看,还是外国专家看中国的 制度,恐怕都有一个重大误解,所以,我先解释一下。
朱勇辉(北京市京东律师事务所主任):我同意杨老师刚才说的。我理解的“一般应当”,它首先是出于对被告人和控方协 商结果的一种尊重,对稳定性的一种保障,有利于这个制度的推进,这是出发点。其实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法院改变原来双方协 商的结果也做了限制,应该是“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我理解这是立法把法院裁量权中的一部分自由裁量权转移给了控方和被告人 之间的协商结果。我个人理解什么叫“明显不当”,即如果超出了量刑幅度之外,那就是明显不当;如果在量刑幅度之内略有高低, 我认为不构成明显不当,法官就应当尊重控方和被告人协商的结果,就一般不宜去改变它。
杨立新:我再补充两句,就朱主任这个话题,在试点办法运行的时候,有试点人员认为量刑明显不当,难以把握。其实, 我们在制定试点办法的时候给出了把握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什么?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说法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主观恶性,包括刚才杜希凯先生所说的,在对一个被告人进行量刑的时候一定是综合 因素的考量,要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罪和刑不适应,要么过高了,要么过低了,这显然是不当的,显然是不公正的,显 然是不正义的。所以我们说罪责刑相适应这个原则,应该贯穿检察官提量刑建议,法官行使最终定罪裁判权的始终,以确保审 判结果是公正的。
柏恩敬:谢谢两位的解释。如果是这么说的话,为什么用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而不用双方协商达到的量刑协议?
杨立新:这里边还有一个小小的误解,就像您此前所说的您自己更愿意用认罪协商程序。我们在制度设计的时候,也是 尽量避免用协商这样的字样,避免引起社会对这项制度的误解,所以整个制度没有用协商,而是用了认罪认罚从宽。第二,没 有用协商字样,控辩双方就量刑达成的一致意见,它的载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另外一个载体就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签署的具结书。对于辩诉交易当中,如果我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