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治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省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张贴能效测评标识。
发生以下情形的,前款规定的建筑全部权人应当重新进展建筑能效测评,并张贴能效测评标识:
(一)建筑围护构造实施改造的;
(二)建筑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的;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届满的。
鼓舞其他建筑进展建筑能效测评并张贴能效测评标识。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三条(新、改、扩建建筑的节能要求)
新建建筑以及改建、扩建建筑涉及建筑围护构造或者建筑用能系统的,应当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展审查。审查合格的,准时出具审查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应当由审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盖章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审查报告。
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原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节能检测)
建立单位应当托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立工程材料进展见证取样检测,并对建立工程进展现场实体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建筑节能标准进展检测,并将检测数据实时录入本市建立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检测监视)
市建管办、区(县)建立行政治理部门应当通过查看检测资料、现场抽查、组织比对试验等方式,对节能建立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行为进展监视检查。
市建管办应当对本市建立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展分析,定期公布节能建立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状况。
第十七条(材料抽检)
市建管办、区(县)建立行政治理部门可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立工程材料进展现场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节能建立工程材料,不得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相关单位改正。
抽检时,施工单位应当照实供应相关资料,协作现场取样。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
建立单位组织建立工程竣工验收的,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验收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建筑节能明示)
建立单位应当在建立工程施工和销售现场,依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爱护要求予以公示。
新建民用建筑销售时,建立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节能相关内容。新建民用建筑交付使用时,建立单位应当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筑围护构造体系及相应的爱护、维护要求;
(二)建筑用能系统状况及使用要求;
(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以及相应的爱护、使用要求。
市、区(县)房屋行政治理部门在建立单位申请房屋销售和交付使用时,应当对销售合同和建筑使用说明书是否载明建筑节能内容进展审核。
其次十条(施工节能目标和标准)
市建立交通委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规划和降低施工能耗的总体目标,组织制定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城市根底设施等建立工程的施工能耗标准,作为考核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依据。
施工能耗标准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准时修订。
其次十一条(施工单位节能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打算,并分解到所负责的各建立工程工程中予以落实。
施工单位编制建立工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相关技术措施,确保建立工程工程的施工能耗符合施工能耗标准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立工程工程的施工能耗数据台帐,并做好本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数据分析报告。
其次十二条(施工节能监视检查)
市建管办、区(县)建立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能耗的落实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准时提出意见。
对于降低施工能耗效果明显的建立工程工程,市建管办、区(县)建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