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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我是开始 2022/6/14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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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行政诉讼收费制度郭昌明摘要: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收费制度根本上是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翻版,行、民不分。在谈到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时,多都借鉴设立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这些理由在理论上难以白圆其说,在实践中也未能改变大量行政诉讼本钱由国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为行政主体或作出详细行政作为的行政主体败诉或部分败诉时,并不会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在我国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非营利性机构,其经费都国家财政拨款,其财产所有权归属国家。此时无论是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还是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其所承担的诉讼费用也必然由国家财政支付。实行行政诉讼收费从外表上看,使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损失的诉讼本钱似乎得到了弥补,但实际上由于人民法院与行政主体的经费都于国家财政拨付,故行政诉讼本钱的最终承担者仍为国家。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用,在国家财政内部,只不过由一帐户转移到另一个帐户上面。同时,这笔诉讼本钱也间接转嫁到广阔人民群众身上。
2、以防止滥用诉权,作为实行行政诉讼收费的理由,有限制公民的根本权利之嫌。
一些学者认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制观念,防止其滥用诉权。〈〈民事诉讼法(试行)》与
〈〈行政诉讼法》均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可以对滥用诉讼权的
行政相对人在经济上课以一定的约束,这是其一;其二,收取行政诉讼费用还可以促使当事人慎重对待白己的诉权,从而预防纠纷,减少缠诉,防止诉累。但笔者认为,以此作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有限制公民的根本权利之嫌。
第一,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也是我国实行行政诉讼制度,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宪法依据之一。可见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是其实现根本权利的一种形式。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根本权利。第二,滥用诉权的标准不清,人民法院在判断何为滥用诉权时主观意向大,具有很强的伸缩性。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无懈可击,行政相对人也不会无事生非,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或稍有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视为滥用诉权的话,恐有失〈〈行政诉讼法》立法本意。事实上,是否实行行政诉讼法收费制度与滥用诉权是两码事。对某些有钱人来讲,行政诉讼是否收费,其仍都可以滥用诉权。第三,提起行政诉讼本来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根本权利,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表达。以收取诉讼费用作为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很可能导致某些人因无法交纳或暂时无法交纳行政诉讼费用,而使白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院的保护,从而对作出侵犯其权益的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敢怒不敢言”,有冤无处申的为难场面。那种认为老百姓是刁民的“防民”思想应当向“为民”观念转变。
3、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与表达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没有必然的联系。
有人认为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收取诉讼费用,反映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为在详细行政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地位是不同的。一方为拥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被行政主体管理的相对人,双方属于行政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这样双方在实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