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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九大疑点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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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九大疑点解析.doc

上传人:pppccc8 2022/6/14 文件大小: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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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污***犯罪司法解释九大疑点解析
******的司法解释出台了,解决了久拖不决的数额标准问题,但是司法 实践中的问题总是立法和司法解释无法穷尽的,因此解释出台之后,旧的问题解 决了,新的问题又来了。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司法实践中很多问题司法解释难迎刃而解,试问针对同一人包工头三天两头索 贿,与针对三四个包工头每人索要一次,在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哪一种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更大?哪一种行为更值得谴责?你一定会说第一种行为更恶劣,更可 恶,至少你会认为两种行为都不是“好鸟”,你一定不会得出前一个行为情节轻 微一些吧?所以苗庭长的这个似是而非的回答不仅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会给司 法实践增添更多困惑。况且,司法解释用语是“多次”,解释的已经非常清楚, 并没有限定要针对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你硬解释出个同一对象和不同对象确 实徒增烦恼。不要给文本随意添加限制条件,它本身就是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的 解释,这意味着它的规定已经很具体了,你想要添加条件解释文本面临无穷解释 的循环。
四问:第七条中的“向三人以上行贿”如何认定?
这里的“向三人以上”是指向不同的三人以上,还是也包括向同一人三 次以上行贿呢?
释疑:针对三个以上不同的人。一方面,司法解释文本用的是“三人”而非 “三人次”或“三次”,因此文本上就已经排除了针对同一个人三次以上行贿的 情况,否则就应该用“三次”或“三人次”。另一方面,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毒 品等其他罪名的司法解释,既有“多次”也有“多人”还有“多人次”,这说明 这个几个术语的含义是固定的,不容混淆。最后,从法理上说,向三个以上的不 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把三个以上的官员“拉下水”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 要严厉打击。
五问:第七条关于行贿中将“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包括正 常调整甚至降职调整吗?
解释第七条关于行贿中将“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作为降低 行贿罪门槛的条件,这里的“提拔” 一般不会有问题,为了提拔而行贿,属于谋 取竞争优势,违反人事法规,自当没有问题。但是“调整”这里的问题就复杂了, 因为调整包括正常调整,还是因为身体不好自愿调整到不好但清闲的部门,还有 的要求提前退休,甚至辞职的,这属于“向下”的调整。比如,某检察官身居要 职,但是要辞职,但是检察长不放,该检察官没办法向检察长行贿,这属于“通 过行贿谋取职务调整”吗?
释疑:不包括正常的职务调整以及“向下”的职务调整。从实质解释的 角度,正常的职务调整,比如个人原因从一个部门调到另一个部门,即使向领导 行贿,因为这本身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压根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更不存在降低入罪门槛的问题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地方将行 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扩大解释,认为行贿本身是违法的,不正当的, 所以只要行贿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解释是荒谬的,直接违反罪刑法定的原 则,架空刑法条文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六问:“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 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中的“等”字、“实施非法活动”如何把握?
释疑:“等”不得随意扩大解释,而必须与重大民生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与“实施非法活动”具有手段和目的关系。
关于“等”字,根据同类解释规则,这里省略的必须与前面列举的具有 同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