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制度,确保公租房公平、 公正、合理的配租给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申请人,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的公租房,是局自筹资金建设,主要用于解 决居住在林区的拆迁户、双困人员和符合本管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制度,确保公租房公平、 公正、合理的配租给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申请人,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的公租房,是局自筹资金建设,主要用于解 决居住在林区的拆迁户、双困人员和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及作为流转房之用,产权归局所有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是现居住在林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并与局签订退出原有住房协议书者:
(1)属于危旧房改造对象,但因经济困难未参加危旧房 改造的;
(2)不属于危旧房改造对象的拆迁户;
(3)未参加危旧房改造购房的离退休人员遗霜遗属及已 故职工遗霜遗属,且家庭经济困难、住房困难的;
第四条 公租房优先配租给已批复的拆迁户。此外,同等 条件下,优先考虑无购房能力的烈属、工亡家属、工伤等特殊 “双困”家庭(“双困”即经济困难和住房困难)。
第五条 局将成立公租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由行政办、组织人事科、计资科、基建房产科、工会、管 区、退管中心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公租房的审查分配工作。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获得配租者,必须严格遵守公租房管理有关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局将取消申请资格,收回住房:
(1)不是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居住,而是转借、转租的;
(2)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在公租房居住的;
(3)连续三个月以上不交房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布局或用途的;
(5)具有其他应退出配租房情形的。
第七条 申请家庭由户主为申请人,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 取《局公租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 的基本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家庭基本情况包括:
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含赡养、抚养、扶养成员,下 同)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
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收入状况;
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性质、位置、面积等状况;
申请人家庭有烈属、工亡家属、工伤等特殊情况的证明。 (二)提供的材料包括: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其它相关证明。
第八条 领导小组凭申请人填报的《申请表》和提供的材 料受理申请,并邀请代表不同对象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 拆迁户一起,对其填报的住房、人口、经济等情况进行核实后 表决,填写《局申请公租房家庭调查初审表》,形成初审意见。
第九条 领导小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初审意见,在局 办公楼及直属各单位公示
15 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领导小组
和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