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罪的辨别
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她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
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时间和地点,回来谋求,而拾拣者一般也懂得遗忘
者是谁。
遗忘物也不同样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
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
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样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长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
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综上所述,不管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
和埋藏物所有必需是她人的财物。所谓她人,在
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涉及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因素此由她人代管
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她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
所有权虽然也许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当补偿责任。
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
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体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
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
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将她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要有通过合法、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她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辨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性。如果不是通过合法、
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也许构成本罪。合法持有。
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她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
定,仅涉及如下三种状况:代为保管,既涉及受她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
寄存、委托临时照看,又涉及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她人的财物;既涉及根据有关
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
保管,又涉及根据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
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
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拾捡她人的遗忘物。
发掘得到她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尔得到。
如果其自身非法,如盗掘她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她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
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必需是将她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她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
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发售、赠和她人,有的是出
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具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
为,应以故
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她人的财物退回
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
确表达不予旧还;或虽然表达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采用诸如
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携带财物逃离她乡而拒不归还;或已经
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补偿的等等,固然,行为人如果最后还是交出或退还了财物,或
者是在她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解决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补偿的,甚至是在她人提出主
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补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行为特性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她人保管的财物、她人的遗忘
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她人财物之外,还必需具有“拒
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拒不退还”有着很大分歧。
一种见解觉得,财物所有人发现财物被侵占后,规定占有人退还而不退还的就是拒不退
还。
第二种见解觉得,拒不退还是指财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诉前多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退还的
行为。
第三种见解主张,拒不退还是指在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的行为。
笔者批准第三种见解,即拒不退还应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