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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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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
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在3%以
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
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0 的违
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
卖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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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
际全额支付应付款 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 支付逾期应付款万 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至期应付款与该实际已付
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
定。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
有关规定,将具备以下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
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3.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
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
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
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0 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
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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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
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以下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空白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
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 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
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
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
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行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方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说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当。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当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