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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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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办理名录登记业务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倒推2个月的指标仍显示为红色或绿色,企业应当对其之前的滚动12个月内该项指标相应的进口、出口、收汇、付汇等情况进行核对,若因未及时在系统中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报告操作(详见本步骤“备注”部分)导致超标的,应及时及外汇局联系,到外汇局进行现场补报告。
(三)当企业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将由监测系统自动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1、总量差额率超标和总量差额同时超标,即两项指标同时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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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2、资金货物比指标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3、贸易信贷余额比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备注:企业贸易信贷及贸易融资 贸易信贷指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包括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贸易融资指银行对企业提供的与结算相关的融资便利,包括信用证、海外代付等业务。
行为将对总量核查指标产生影响。企业应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以下报告:
业务
类别
业务特征
报告时限
报告方式
注意事项
预收货款
收款日期及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间隔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
收款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中【企业网上报告管理】模块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1、逾期未报告的事项,企业应提交相应材料至外汇局现场报告。现场报告表格式详见附3,请按相关业务类型准确填写。如辅导期企业到期报告应填报本附件中的附表3,辅导期企业存在差额须另填报本附件中的附表4;
2、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外汇局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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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B类企业。
预付货款
付款日期及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间隔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
付款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延期收款
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及收款日期间隔在
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
90天以上(不含90天)
30天)
延期付款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及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转口贸易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
收款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进口海外代付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及企业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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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进口信用证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及企业实际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其他进口贸易融资或进口组合贸易融资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及企业实际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1、该类业务不含进口押汇和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
2、企业报告时,组合融资产品的预计付款日期须按照所涉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报告业务性质须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业务类型选择;
3、逾期未报告的处理同上。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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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辅导期业务
成为名录企业后,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发生以来90天内(含90天)所发生的业务
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及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及支出数据,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附3--附表3),如有辅导期存在差额须填写《进出口收付汇总量差额报告表》(附3--附表4)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所属外汇局
逾期未报告的处理同上。
第四步:指标异常企业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
(一)外汇局经数据监测后,将重点监测企业列为现场核查企业,并向其发放《现场核查通知书》。在《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3个工作日内,企业应通过监测系统或至外汇局现场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
(二)《现场核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