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 (八)治理费分摊;
(九)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五条物业效劳收费依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商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效劳收费按车位(车库)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第十六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立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业主不依合同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
第十七条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商定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物业治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根据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建立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或者商定减免物业效劳费用。建立单位已经或者商定减免物业效劳费的,由建立单位担当。
第十九条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托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等额外费用。
其次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展室内装修的,物业效劳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件押金(或工本费)。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清运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除此外,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其次十一条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治理区域为业主供应配送、修理、安装等效劳的人员收取*费等相关费用。
其次十二条实行小区出入证治理的,应当为每套住房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3张出入证(含IC卡等),如车位需单独配置的,每车位应配置不少于1张出入证(含IC卡)。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的,可按制作本钱收取工本费。
其次十三条利用物业治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