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16号)
《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已由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保护单位和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
(六) 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经费补助;
(七) 举办京族哈节等节庆的经费补助;
(八) 与周边国家相关民族民间文化交流经费补助;
(九) 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十)京族文化的利用、产业发展经费补助;
(十一)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十二)京族文化保护的其他工作。
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 族宗教、教育等主管部门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第九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京族文化宣传,提高公众保护京族文化 的意识。
第十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对在京族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京族文化 普查、调查,对京族文化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记录,建立京族文化档案和相关数 据库。
开展京族文化普查、调查等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
信仰和习惯,尊重京族文化形式与内涵,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相关资料、实物等, 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京族文化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 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京族文化遗存线索。
第十二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京族文化信息共享 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京族文化档案以及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京族 文化调查研究和京族文化题材文艺创作,依法保护研究成果,提倡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京族文化保护名录。京 族文化保护名录包括京族文物保护单位、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主管部门按照京族文化保护项目认定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京族文化保护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京族文化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京族文化保护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
(一) 及时补充完善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
(二) 修缮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 改善、提供传承场所及其他传承条件;
(四) 协助招收学徒,并对学徒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 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需求的京族传统技艺、传统 医药药物炮制技艺等京族文化保护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京族文化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 统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