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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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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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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3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第一章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
—、进境原木除害处理区
(一) 基本要求。
区域布局合理,实施封闭管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 至少1000米以上。
应当配套建有紧临场所处理区的专用附件3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疫处理区设置规范
第一章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
—、进境原木除害处理区
(一) 基本要求。
区域布局合理,实施封闭管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 至少1000米以上。
应当配套建有紧临场所处理区的专用原木装卸区域,处 理区周边1000米没有成片林地,无适宜林木有害生物定殖的寄 主植物。
木材处理场地场地平整,硬化,雨后无积水。
应当配备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的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带自 动报警、排气等装置的检疫除害处理专用药品和药械仓库,并符 合危险化学品和消防管理规定。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
(二) 功能要求。
进境原木检疫处理区分为核心处理区、检疫合格堆场。
核心处理区应当满足年处理200万立方米木材的处理能 力。检疫合格堆场面积应与年处理能力相适应。
核心处理区应当为水泥地面,检疫合格堆场应为硬质地 面,满足重载机械全天候作业要求。
核心处理区实施封闭管理,周围应建有隔离围墙(栏), 与木材专用码头之间建有专用通道。
核心处理区内配套符合海关要求的处理控制室。
处理设施建设应当达到进境木材处理技术指标要求,符 合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
处理设施技术要求。
熏蒸处理。
(1 )处理设施要求。采用固定设计,单个熏蒸密闭空间不大 于1500立方米,并至少设置2个熏蒸药剂浓度检测点。各熏蒸 密闭设施间,应布局合理,便于原木装卸和熏蒸安全操作。必要 时,配备加温设备,保证整个处理过程原木表皮下5cm内温度 不低于5°CO
(2)处理设备要求。具备投药、汽化、循环、检测、回收、 排放等功能。各项功能应实现自动操作与控制。汽化投药出口温 度不低于20°
(3 )熏蒸空间气体循环和气密性要求。密闭条件下,投药后 30分钟内熏蒸气体应能实现均匀分布,各检测点之间浓度差小 于等于5g/m3o投药后2小时药剂浓度不低于起始浓度的75% , 24小时不低于起始浓度的50%o
(4 )熏蒸药剂重复利用和排放要求。处理设施设计应能实现
熏蒸药剂重复利用,再利用率不低于50%o尾气应适当回收,保 证排放安全。。
(5 )报警装置要求。处理区及控制室配置熏蒸药剂安全浓度 监测报警装置。 ( Ippm )。
水浸处理。
水浸处理过程原木应完全浸泡于水中90天以上。
辐照处理。
原木最低吸收剂量150Gyo
热处理。

其他。
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体系。
配备与进境木材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配套建设进境木材检疫处理区的检疫办公、实验用房, 保障日常办公和初筛鉴定工作。
配有用于有害生物监测的设施和器具,以开展外来有害 生物监测和诱捕。
二、进境原木检疫加工区
基本要求。
仅限设置在北方陆路边境口岸内。
区域布局合理,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至少500米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