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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级储备粮食小麦专场竞价采购交易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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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级储备粮食小麦专场竞价采购交易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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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东方市市级储备粮食(小麦)专场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下达东方市市级储备粮异地储备计划的通知》(东粮[2016]56号)文件,受东方 市粮食储备公司委托,山东省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本次东方 有效身份证件),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和本交易细则中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七章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本次竞价采购粮食的交货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30天。买卖双方应严格履 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严格按期履约。
第二十六条 交货方式采取送货制,买卖双方自行结算货款。由卖方负责送货至买方指 定的承储库点仓内,卖方还须提供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符 合本次粮食竞价采购规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做参考。
第二十七条 本次竞价采购粮食要求为2016年生产的国产小麦(白麦),入库质量符合 GB1351-2008国标三等以上(含三等)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具体为:入库粮食须过风过筛, 容重N750g/L、不完善粒W8. 0%、杂质总量W1. 0%(电动抨样杂质总量W1. 3%)、矿物质W0. 5%、 水分W12. 5%、色泽气味正常、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ClOOOu g/kg、玉米赤霉烯***W60 u g/kg、 湿面筋N30%、面筋吸水量N210%。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发货时,须提前通知买方承储库点
做好接货准备,买方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卖方交货时,卖方代表应向买方承储库点出示交易合同、本人身份证明、
单位授权书,并及时在承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
第三十条 货物到达买方指定的承储库点后,承储库点应按照本交易细则中第二十七 条所规定的标准和合同数量及时组织检斤和初检验质。在承储库初检中,对不符合本交易细 则规定质量标准的粮食,买方承储库点有权不予接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被拒收的货物或 超出合同规定数量,卖方必须及时运走,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交货数量以合同 为依据,以买方承储库点的计量衡器为基准,每批入库粮食过磅完毕后,卖方代表须在入库 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待所有成交的粮食全部完成入库,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 整仓检验合格后,买卖双方验收无异议的,签署《验收确认单》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留存 一份,由买方送达交易中心一份备案结算双方保证金。如终检验收不合格,卖方必须将所入 库粮食及时运走,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三^一条 所有成交的粮食全部完成入库后如有争议,买卖双方按照本次粮食竞价 采购中规定的粮食质量要求为依据,在三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调解,由交易中心组织具 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拘 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交易中心以此检验结果为调解依据进行调 解,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出现粮食买卖合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日内
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商务处理协议书》。 如协商、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当该批小麦入库验收终检合格后,卖方凭买方承储库点及买方开具的《验 收确认单》与买方办理货款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