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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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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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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9 法考必备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一)客观行为
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 制造货币版样,或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成 立本罪。
伪造工变造,伪造本质在于使
四、变造货币罪
变造: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 加工,使其改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变造是对真 货币的加工,所以变造前后的货币具有同一性。假如加工水准导致丧 失同一性的,属于伪造货币,如真伪拼凑、碎片加纸、面目全非型。
五、高利转贷罪
两部分行为:第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不一定具有欺骗 性。但贷款同谋时金融机构负责人可能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二、 高利转贷他人:更高利息给个人或其他单位。
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要求在套取信贷资金时就有转贷牟 利的目的。假如之前是合法目的,之后产生转贷牟利目的的,不成立 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贷款的,成立贷款诈骗罪。
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不要求特定目的。非法占有目的:金融诈骗罪等。非法占有目的 骗取银行贷款的: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卡的:成立 信用卡诈骗罪。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客观行为
非法=主体不合法(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行为内容不合法(擅 自提升利率)
行为主体:吸收者。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具 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通过擅自提升利率等方法吸 收存款,也构成本罪。
行为方式:(1)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 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 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 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5)“扰乱金 融秩序的”,意味着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进行货币、 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否则不成立本 罪(例如将资金用于生产活动)。
行为对象:公众。这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向亲友或者单位内 部人员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但假如明知亲友或者 单位内部人员又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属于向社会公 众吸收存款。
(二)责任形式
故意,而且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可能成立集资 诈骗罪。换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 关系,前者是普通法条,后者是特别法条。
(三)罪数
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后,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或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后,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应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 本罪并罚。
关联犯罪有:擅自发行基金股份:非法经营罪。广告经营者为非 法集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罪。明知他人非法集资仍作虚假宣传:成 立共犯、想象竞合。
八、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一)行为对象
金融票证四种: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金融凭证(委托收款 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包括附随 单据、文件),信用卡。不包括国家有价证券、股票、企业债券。因为 刑法有专门的罪名: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股票、 公司企业债券罪。
(二)客观行为
伪造:分为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无权制作的人假 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