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对策及建议
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商品包装过度是经济领域中的不正常现象,已恶化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治理过度包装问题存在片面性和不完整性。故从法律治理上,应当加源浪费问题。过度包装除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之外,还直接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过度包装是对资源和能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周期较长的资源的严重浪费,加速了资源和能源总量不合理减少。显然,过度包装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与建设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倡导大相径庭,也与发展低碳、循环经济的宗旨相背离。
。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商品由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部分构成,而包装并没有也不可能增加商品的使用价值,不能创造除商品本身之外新的功用。对于过度包装的商品,是一颗被“糖衣” 包裹着的“炮弹”,顾客并非受益人,而是受害者。过度包装的商品不仅价格高昂,还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过度包装只会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做出非理性消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流行。所以,经营者出售的过度包装商品已侵犯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必要地加重购买人的经济负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部分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制与不足
针对部分商品的过度包装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3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分别是《2005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2008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和《201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这是由国家质检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单独或联合制定的几个约束特殊行业包装问题的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月饼、茶叶、酒类、食品、化妆品等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已进入由法律规制、政府治理的范围,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过度包装商品的泛滥,缩减了生存空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201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它扩大了强制实行国标的商品范围,对于治理食品和化妆品领域的包装过度化发挥了积极功效。然而,原则性的规定和零散的标准,难以对当前严重的包装问题进行及时且有效地整治。
四、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对策及建议
。首先,制定出台《包装法》或者《包装条例》。国家应当制定调整包装法律问题的基本法,《包装法》或者《产品包装法》是高位阶的法律文件,具有更强法律效力。它不仅可以对包装的法律问题进行统一规范、集中调整,又是制定单行包装行政法规的基本依据[4],也为部门规章制定更具体的治理包装对策提供依据。在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过度包装属于违法行为,对生产企业或销售者的过度包装行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甚至暂扣、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强制关闭等制裁措施。其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完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体系。除了月饼、食品和化妆品等的包装要有可依据执行的国家标准外,更多的事关公众生命、健康的食品也应当出台国标。对商品进行细化分类,对同一种类型的商品实行统一的国家标准,明确国标是产品出厂的依据,否则产品不能出厂。没有国标的,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如果企业生产的新产品暂时没有国标和地方标准,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作为其组织生产的依据,为更好地执行,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等应当报国家或省级卫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