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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摘要: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停车位问题,在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司法及学说上颇具争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确定了小区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保障了业主的利益,也尊重了开发商的利益,但规定中仍然存在缺陷,因此,在此做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小区停车位在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鼓励当事人买卖停车位并通过登记取得产权证,明确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关键词:所有权;空间权;业主;停车位
一、评析《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首先对小区内停车位(库)的出售、
出租施加了必要的限制,即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次,将车位与车库的权属进行了区分,即地面车位采法定兼约定的原则,车库的权属采当事人约定的原则。该条能否公平的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这既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也是判断该规定之是非的标准。
(一)法条之规定
1、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理解。车位、车库与小区内业主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息息相关,是小区整体环境的一部分,所以,其利用应当服从于业主购买专有部分的需要。法律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只有在业主需求解决之后才可以向外出售或者出租。
—匸交发表专家一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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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车库的归属问题。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理解。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给予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做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的所有权。若开发商认为车库获利少,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以出售、附赠等方式出让给业主。
《物权法》这样规定使开发商占有了主动权,即有权决定自己是否保留车库的所有权。从而,保障了开发商开发车库的积极性,从长远看还是有利于业主的。
3、关于车位的归属问题。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理解。《物权法(草案)》中没有规定车位的归属,《物权法》对车位的归属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认为车位应当使用关于车库的规定,其实是不准确的。所谓车位实质是区别于车库,在小区路边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设施。针对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法律明确规定了业主所有权,防止了开
发商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侵害业主的合法权利,具有进步意义。
(二)法条规定之不足
1、《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过于原则化,容易产生歧义。一是,如果开发商与业主就出售和出租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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