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 3 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 12 层以上高层建筑、 5000 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八条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要求。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 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新建项目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及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因其现有间距不足而达不到标准日照时数, 新建建筑其东、西侧向退界满足表1 相关要求时, 对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可不做日照分析(见表 1 新建建筑东、西侧退地界)。表1 新建建筑退东、西侧退地界二、新建住宅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 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要求。三、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第九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八条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表 1):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 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 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来控制,同时不少于 20米的要求。(2) 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按卫生间距 20米的要求控制。 2. 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 最小控制间距: 山墙开窗时,应按不少于 13 米的要求控制; 山墙不开窗时, 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 10 米,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2) 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 13 米;大于 13 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 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1) 山墙(不开设窗户) 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 6 米,低层为 米。(2) 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 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 13 米控制。 5. 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 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 2 所列要求: 项目退地界距离(米) 多层高层新建建筑 9 20 表2 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高度(米) 主朝向 24<H≤ 40 40<H≤ 60 60<H≤ 100 南北向(米) 25 30 35 东西向(米) 20 25 30 2. 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并不得小于表 3 所列要求:表3 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高度(米) 主朝向 24<H≤ 40 40<H≤ 60 60<H≤ 100 南北向(米) 3035 40 东西向(米) 25 3035 3. 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