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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服务监督机制建设.doc

上传人:可卿 2022/6/15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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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图书馆服务监督机制建设
董乾枫 摘 要:中国对图书馆服务规范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支持,致使图书馆服务监督程序不明、监督渠道不清。因此需要确立图书馆服务的政府责任、畅通图书馆服务监督渠道,提高图书馆服务监督反馈处理能力,充分发挥各种一部分人在观念上存在福利思想,把图书馆服务看作是政府对公民所施的恩赐,图书馆权利保护的主动性不够、范围不广,在实际服务中导致图书馆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2]。因为中国长期强调经济发展,公民也将更多精力放在生活条件改善上,与公民关系较为密切的教育权和知识产权相对较为关注,而对享有图书馆服务等文化权利的意识相对淡薄,图书馆权利边缘化现象严重。加之,图书馆服务侵权多是隐性存在,实际侵害性不大,取证困难,多数受侵害者抱着息事宁人的心理,最后便选择了放弃维权。
(二)图书馆服务监督的制度性支持不足
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图书馆服务立法依然比较薄弱且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图书馆立法的层级偏低、图书馆服务型法规偏少。现有相关法律条例中偏重于图书馆服务管理和服务限制的设定,而疏于图书馆发展、服务保障和权利维护的体现。如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全国性统一标准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就仅作为国家推荐性标准,虽然适用对象为县(含)以上各级公共图书馆,但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属于鼓励采用范畴。中国的涉及图书馆服务的相关法律条例在具体内容上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基本没有明确图书馆服务监督的应当遵循和遵从怎样的程序、方式、途径、边界和限度,图书馆服务监督缺乏程序性保障,图书馆服务的众多政策性保护缺乏司法支持。
(三)图书馆服务监管主体单一,监管力度较弱
中国公共图书馆建设和管理同属于政府文化部门,在编制、经费和具体服务行为实施中均与政府文化部门有着较强的联系。公共图书馆的政府背景深厚、官办意识明显,政府文化部门作为图书馆服务监督投诉的唯一机构,明显存在自我裁决现象,监管力度偏弱,图书馆服务监督效果不明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对公共图书馆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分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手段。《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图书馆服务的非物质性和轻微性往往难以构成犯罪,享有图书馆服务作为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不具有可裁判性,即当公民图书馆权利被无端侵害,既成的侵害事实便无法得到弥补,侵害行为也无法得到惩罚,换言之,图书馆服务侵权成本较低且较易规避。
(四)公民图书馆服务监督渠道不畅
虽然多数图书馆公布有电话投诉、网络投诉、当面投诉等服务监督途径,看似给予了公民建议监督的机会,但事实中却很少注意建议监督表达内容,对公民建议监督极少进行正面且有效的回应。公民自身对图书馆服务建议监督能力的欠缺以及对图书馆服务行为信息的缺乏,也会影响着对图书馆服务建议监督理性、有效表达渠道和方式的选择,非理性的、“原生态”话语表达形式只会激化利益纠纷,无益于图书馆权利的有效维护。
三、图书馆服务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一)发挥政府职能,明确受理投诉和反馈责任
受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