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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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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7/5/12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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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建设项目( 工程) 竣工验收办法(1992 年 11月 17 日甘政发〔 1992 〕 227 号发布 2002 年7月9 日省政府令第 2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三条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后即组织验收。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四条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第五条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 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 (三)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 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五) 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六) 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第七条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第八条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 可缩小规模。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第九条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数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又不影响投产和正常使用,亦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手续。在验收时,对剩余工程和设备,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质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第四章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十条整理技术经济资料和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经济资料进行系统整理, 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以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保管,以适应生产管理的需要。整理的范围和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编制竣工图。竣工图是起初记录项目地下、地上建(构) 筑物和各种沟道、管路等实际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验收和生产使用中、维护管理以及今后改建、扩建的依据。所有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都要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竣工图。竣工图要保证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符合归档要求。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能少于两套。第十二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