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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及清理20XX年1013
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和清理办法
职工持股会,是指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

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及清理20XX年1013

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和清理办法
职工持股会,是指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在我国,职工持股会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伴随着企业产权制度的不断改革而形成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相伴而生。在过去的时间里,我国的国有企业一直被产权关系不清晰、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所困扰,所以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股份公司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所以职工内部持股有了迅速的发展,成为股份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国有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推出《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股份制企业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可以转为“职工合股基金”、以“职工合股基金”组成的法人成为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便是中国公司职工持股会产生的最初的法律依据和形式雏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职工持股会或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的职能;改建为股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职工持股会的主要形式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现实中职工持股会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企业内部机构。职工持股会仅仅是内部集中管理职工股权的机构,职工个人作为真正的股东享有权益、承担义务。此种形态只出现在股东数量有限的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中。这种形式中,购买公司股份的职工,是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其法律地位与法律权益都具有无可否认的独立性质。将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的内部机构,无助于解决职工个人股份分散的无序窘境,无助于解决公司利益和职工权益的冲突,也不利于公司治理机构的完善。
(二)工会社团法人。即职工将自有资金交给公司工会,由工会以工会本身名义购买公司股份;或者由持股职工成立职工持股会,但不登记,而是将成立的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工会的内部机构或下属组织。工会的职工持股会负责股权的管理和行使,职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这种形式的缺陷在于:
1、职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与“自己责任”原则相冲突。
2、根据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工会被定位于一个非盈利组织。而依托工会持股,则使工会因为持股而成为一个盈利组织,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
(三)社会团体法人。即赋予职工持股会以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由该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